甘肃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二级建造师对应职称为助理工程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