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嘉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应当足额支付过程结算价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总承包资质、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5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迁入本市落户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具有特级(综合)资质企业且落户后连续两年产值达到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我市建筑业企业主编并由有权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通过我市申报获得“鲁班奖 ”“国优工程奖 ”“詹天佑奖”的本地独立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 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加快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建筑业领域“一件事”改革,推动建筑业领域审批服务便利化,出台《关于开展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筑业企业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持续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法律法规修订出台情况,及时修订《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政务数据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充分利用围串标预警系统,预防和遏制围串标现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保障招标文件公开、公正、公平。优化招标评标办法,争取扩大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在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出台《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鼓励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央企、省内外国有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各地可以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对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等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出台《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甲级)等高等级资质,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总承包资质、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5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迁入本市落户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具有特级(综合)资质企业且落户后连续两年产值达到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做精做专。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企业,建立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支持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资质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建设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大型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编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积极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重点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装配化装修、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智慧监管等方面,加快形成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建造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示范基地、产业园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带动自主创新软件、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智能建造骨干企业,带动嘉兴市建筑业实现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对获得智能建造国家级、省级示范(骨干)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全面推进BIM技术运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快应用BIM技术,构建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推进BIM技术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应用,探索开展BIM报建审批、建设工程BIM审图或人工智能审图,并逐步实现项目BIM数据与CIM平台的融通联动。加大BIM技术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中的应用集成。(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数据办)
(九)推进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我市建筑业企业主编并由有权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建筑行业人才培育。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建筑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支持企业申报“星耀南湖计划”“拔尖人才计划”,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推进浙江省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学院嘉兴分院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一)推进建筑工程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细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要求。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立检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推进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倡导“品牌价值”,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通过我市申报获得“鲁班奖 ”“国优工程奖 ”“詹天佑奖”的本地独立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 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修编《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节能率75%的绿色低碳设计标准,有序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广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的应用,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装配化装修试点,出台《嘉兴市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秀洲区、海盐县为试点区县,优先从学校、医院、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建项目中确定一批试点项目,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化装修深度融合。大力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推进装配化装修部品基地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构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专业化、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体系。加快培育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实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按进度及时拨付,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解除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预售资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建设局)
(十五)持续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企合作,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对符合担保准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增信支持力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各地建立应急周转相关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贷款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
(十六)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十七)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深入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提供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应当足额支付过程结算价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设立分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我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政务数据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嘉兴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当年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成立、新落户企业除外)。企业发生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意见的资格。
(二)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各地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对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